老闆必知 僱用中高齡就業者完全手冊
2021-01-12 21:48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/台北報導
2021-01-12 21:48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/台北報導
台灣總人口自去(2020)年開始轉呈負成長,並面臨高齡化和少子女化危機,愈來愈多產業出現勞動力短缺的現象,政府努力推動中高齡者投入就業,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發展。而雇主僱用中高齡就業者,須注意相關社會保險和勞工退休金權益,以保障中高齡再就業的職業安全。
首先是,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時,要不要為其投保勞工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以及就業保險?
勞動部勞保局指出,若是僱用未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,屬於勞工保險(含普通事故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)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,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其參加勞保、職災保險、就保。
若是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,勞保局表示,65歲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、職災保險,但不適用就業保險。
若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超過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高齡勞工,雇主不必為其投保勞保、職災保險。但為保障勞工職業安全,勞保局說,鼓勵雇主為高齡勞工投保職災保險。
勞動部官員指出,勞動部現推動《職業災害保險法》單獨立法,未來一旦立法通過,不論勞工年齡多寡、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只要就業,雇主一律要為中高齡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。
其次是,雇主每月要為中高齡勞工提繳工資6%,作為勞工退休金?
勞保局強調,無論勞工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,無論勞工年齡,中高齡者再受僱工作,只要適用《勞基法》,雇主就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。
第三,為鼓勵雇主僱用高齡勞工,勞動部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,然而,定期契約是有限期規定?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解釋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規定,目前定期契約必須為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、特定性工作;但為鼓勵雇主僱用高齡者,因此放寬可適用定期契約,薪資及定期契約年限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。
至於定期契約年限長短,勞動部官員強調,完全由勞資雙方協商,完全不設限。簡言之,一年、6個月、3個月、1個月都可以。
惟要注意的是,官員指出,考量高齡勞工因年長、體力漸感不支,明定定期契約勞工履約屆滿3年後可主張終止契約,而不會因此要負違約之責。官員舉例,若定期契約長達5年,高齡勞工可在履約3年後主張終止契約,雇主不得為此要求高齡勞工要負起違約、賠償之責任,此舉對高齡勞工友善。
首先是,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從事工作時,要不要為其投保勞工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、以及就業保險?
勞動部勞保局指出,若是僱用未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,屬於勞工保險(含普通事故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)及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,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其參加勞保、職災保險、就保。
若是年滿65歲且尚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,勞保局表示,65歲持續工作仍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、職災保險,但不適用就業保險。
若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超過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的高齡勞工,雇主不必為其投保勞保、職災保險。但為保障勞工職業安全,勞保局說,鼓勵雇主為高齡勞工投保職災保險。
勞動部官員指出,勞動部現推動《職業災害保險法》單獨立法,未來一旦立法通過,不論勞工年齡多寡、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只要就業,雇主一律要為中高齡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。
其次是,雇主每月要為中高齡勞工提繳工資6%,作為勞工退休金?
勞保局強調,無論勞工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勞工退休金,無論勞工年齡,中高齡者再受僱工作,只要適用《勞基法》,雇主就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。
第三,為鼓勵雇主僱用高齡勞工,勞動部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,然而,定期契約是有限期規定?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解釋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規定,目前定期契約必須為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、特定性工作;但為鼓勵雇主僱用高齡者,因此放寬可適用定期契約,薪資及定期契約年限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。
至於定期契約年限長短,勞動部官員強調,完全由勞資雙方協商,完全不設限。簡言之,一年、6個月、3個月、1個月都可以。
惟要注意的是,官員指出,考量高齡勞工因年長、體力漸感不支,明定定期契約勞工履約屆滿3年後可主張終止契約,而不會因此要負違約之責。官員舉例,若定期契約長達5年,高齡勞工可在履約3年後主張終止契約,雇主不得為此要求高齡勞工要負起違約、賠償之責任,此舉對高齡勞工友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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