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摘》可以自己預先選擇未來失智時的監護人嗎?
新頭殼newtalk | 林芷湲 綜合報導
發布 2019.12.07 | 11:01
2019年6月19日民法修正,加入了所謂「意定監護」制度。什麼是意定監護呢?就是在本人意思表示能力還健全完整的時候,由本人(案例主角)委任受任人(小王),並簽訂委任契約,如果哪一天因為各種因素而需受監護宣告時,會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。
這樣的制度之所以需要存在,主要的原因就是為了重視個人的自主意志、個人的利益、個人的人性尊嚴,也讓有需要的人可以提早做出準備。畢竟若已經到了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或不足的情況時,法院與家人可能對於將受監護人平常的來往關係不甚理解,預先委任將有助於這個情況。
就「意定監護」契約的訂定或者是變動,該份契約都必須在委任人(案例主角)、受任人(小王)都在場的情況下,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才有法律效力,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後必須於七日內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。這一份「意定監護契約」將會在委任人在未來的某日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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