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1316/2995361
財經觀點/高齡者安養 借鏡日本監護信託
2018-02-23 00:32聯合報 呂蕙容(信託公會秘書長)
依國發會推估,我國今年會進入高齡社會,二○二六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,隨著老年人口快速成長,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將急遽上升,失能人口也將大幅增加,建立完善安養體制已是社會安全體系重要課題。
信託公會配合金管會政策,二○一六年起就積極鼓勵信託業協助有需求的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,善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,達成安養照護的目的;未來也將參考日本的「監護制度支援信託」,提出具體修法建議,供主管機關參考。
日本自二○一二年四月起,創設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制度。法院在為監護宣告後,認為個案有利用此制度必要時,即選任專家監護人(如律師),由專家監護人調查受監護人的生活狀態及財產狀況,進而設定交付信託的財產金額,並且定期交付給親屬監護人供日常支出。
專家監護人須向家事法院提出報告書,家事法院確認報告書後,即指示專家監護人,以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分,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。信託契約簽訂後,如果無須專家監護人繼續參與,則專家監護人辭任,由親屬監護人接管平常所需、未交付信託的財產。
日本的制度有二個特色:一是由家事法院事前審查,若需交付信託,信託契約的相關事宜,均需取得家事法院的指示書方能辦理。
二是引進專家監護人,由專家監護人依照受監護人的生活狀態及財產狀況分析,再設定信託的財產金額,與足供親屬監護人日常支出的金額,向家事法院提出報告書。
家事法院視情形,於監護開始時,同時選定專家監護人與親屬監護人,或先選定專家監護人,待專家監護人辭任前,再選定親屬監護人。
日本制度較廣為人知,是因為老年失智症人口逐漸增加,但同時監護人的濫權情形也日益增加,日本透過「監護制度支援信託」來因應,可供我國借鏡。(本文由呂蕙容提供,記者陳怡慈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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